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85年04月0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易辰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杨易辰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完全同意陈丕显副委员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地服从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总任务、总目标。继续深入开展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全面开展检察工作,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为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在,我就一年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

一、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争取社会治安进一步好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继续深入发展,取得了重大胜利。

各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打击的锋芒对准那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爆炸犯、重大盗窃犯、重大流氓犯、拐卖人口犯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对隐藏较深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从多方面、多渠道去发现线索,依法予以追捕追诉。据统计,1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四十二万余人,决定起诉五十二万余人(包括上年移转的案件),其中追捕六千九百余人,追诉五千八百余人。在斗争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了办案质量。我们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工作中,坚持查明案情关键,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准”字上下功夫,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做到了该严的严,该宽的宽;该逮捕的逮捕,该起诉的起诉,可逮捕可不逮捕的不捕,可起诉可免诉的免诉。对个别错案漏案,一经发现,就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了劳改劳教检察工作、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中,劳动好、改造好、有立功表现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或缩短劳教期限;对那些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改造的“中间部分”,也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鼓励;对那些反改造以至重新犯罪的,则坚决依法打击,以儆效尤。通过劳改劳教检察工作,与司法劳改部门密切配合,提高了改造质量,促进了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改造。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对于有关单位在工作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对于免诉人员也认真落实了帮教措施,有重点地进行了检查、回访工作,促其转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了加强法制教育,检察机关采取各种形式,深入企业、机关、学校、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运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使人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实践证明,要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打、改、防、教”相结合。各地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方面,创造了很多好经验。特别是一些地方实行了各种与经济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承包责任制,依靠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使治安工作向科学管理迈出了新的一步,应该总结推广,发展完善。

经过政法机关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城乡治安秩序进一步改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继续下降,特别是流氓团伙作案大为减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社会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但是从全国来看,社会治安还不够稳定,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要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还要积以时日,做大量的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定不移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

各级检察机关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了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了对外对内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某些政策界限不好区分,难以掌握,加上有些人干扰,造成思想混乱,致使不少地方存在着“贪污案件积极办,行贿受贿等等看,投机倒把不能办”的状况。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决打击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一年来,我们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查处大案要案。大案要案的法律政策界限容易区分,便于准确打击犯罪,而且震动大,威慑作用大。因此,我们坚决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对于那些牵涉面宽、保护层厚的大案,一办到底,绝不手软。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是那些趁改革之机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偷税抗税、盗窃国家集体财物、侵犯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合法权益的严重犯罪分子。据统计,1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四万三千余件,立案侦查二万二千余件,其中大案要案二千一百余件,逮捕一万四千余人,起诉一万五千余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九千余万元。二是按系统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许多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经济犯罪比较严重、发案比较多的粮食、外贸、商业、供销、石油、煤炭、银行、运输、基建等系统,认真开展清查经济犯罪的工作,查处了一批犯罪分子。三是走下去,走出去,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办案,划清某些法律、政策界限。我们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加强具体应用法律政策的解释工作,指导办案,以改变一些检察干部因对法律、政策理解不透而缩手缩脚、打击不力和错捕错诉、打击不准这两种现象。

二、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当前,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经济犯罪活动仍很严重,不少地方有明显增多的趋势。特别是有些犯罪分子趁对外对内开放之机,明目张胆地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破坏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干扰和冲击经济体制改革,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对于这些犯罪活动重视不足,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还有的人歪曲政策,混淆是非,把犯罪分子说成是有功之臣,把破坏改革的犯罪行为说成是勇于改革的正当活动,甚至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活动条件,或者无中生有地指责和中伤办案人员,干扰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客观上支持和纵容了犯罪分子。各级检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刹风整纪,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认真区分不正之风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对已经看准了的严重经济犯罪,要坚决依法查办;对一时看不准的,要积极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同时,对干扰办案、妨碍公务或纵容包庇罪犯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我们要通过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保卫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负有特定的职责。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法纪检察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的严重犯罪案件,重点是检察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和政法公安干警利用职权搞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198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法纪案件二万余件,立案侦查五千四百余件,起诉五千余人。同时,对一些虽然触犯刑律,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分别予以训戒、责令其具结悔过,赔偿损失,或者提出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这对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认真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为了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各级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对公民控告、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一年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一百万件次。通过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发现了一批犯罪线索,纠正了一些冤错案件,解决了一些久拖不决的老案,密切了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目前,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政法公安干警执法犯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甚至利用职权包庇袒护犯罪分子,使检察机关办理法纪案件困难很多、阻力很大。一些检察干部由于秉公办案而受到打击,有的被免职或调出检察机关。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我们决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不管犯罪分子的保护层有多厚、关系网有多大,都要一办到底,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同时,也请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以保证检察机关更好地独立行使检察权。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检察工作的组织保证。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组织广大检察干警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和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不断端正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干部,提高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涌现了一大批立场坚定、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不怕牺牲、舍己为人的先进人物。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初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总结交流经验,对六十八个先进集体、二百三十三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我们认真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对少数检察干警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为了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完成新时期检察工作任务,我们要继续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地为国家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我们向各级检察机关提出了四条要求:一是牢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要使检察工作与经济工作紧密挂钩,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和改革检察工作,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对外对内开放和经济建设。二是牢记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警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提高自身的反腐蚀能力,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三是牢记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做好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四是牢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各位代表,从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我们国家在改革中阔步前进,各条战线都取得了新的成就。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正在为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工作。这次大会以后,我们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继续抓紧总结经验,推广先进经验,坚持查明案情关键,严格依法办事的作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为保卫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