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981年12月0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火青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继续协同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发动群,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依法妥善地处理经济案件,特别是要加强对经济领域内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经济罪犯;继续整顿和充实司法、检察队伍,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经济调整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位代表: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进一步的加强。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依法办事,同反革命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保障经济上的调整,保证政治上的安定。现在,我就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请予审查。

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特别检察厅,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审判工作。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特别检察厅认真地进行了审查起诉,认定江青等十名被告人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犯,犯了领导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策动武装叛乱和诬告陷害干部和群众等罪行,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列的主犯有十六名,其中林彪等六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依法公开审判期间,出庭支持公诉,有力地揭露和证实了十名主犯的反革命罪行,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法庭对十名主犯进行了公正的判决,给予了他们以罪有应得的惩处。这次审判是一次正义的审判、人民的审判、历史的审判。它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伸张了正义,为国除了害,为民平了愤,也教育了人民,鼓舞了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祖国的积极性。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所指出的应当协同公安机关加强整顿社会治安工作的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整顿治安列为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采取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打击各种犯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打击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而对大多数一般犯罪分子则分别情节轻重,区别对待,采取多种的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进行处理。对于失足青少年的犯罪,坚持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则留在社会上依靠各方面力量予以帮助教育。尤其是今年5月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以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提高思想,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治安形势,总结经验,纠正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和不及时的问题,注意全面贯彻执行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政策。从工作部署和力量组织上,保证突出重点,加强了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以期做到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结合办案,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通过监所检察工作,打击重新犯罪分子,并协助公安部门继续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方针,改善了管理教育,从而提高了改造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承办了一批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犯罪案件,加强了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年1至9月份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人犯中,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占法院已审结数的99.7%。这样就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即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关于死刑核准问题的决定,关于处理逃跑和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为有力地打击和分化瓦解罪犯,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对整顿治安起了积极的作用。各级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和法院,积极宣传和贯彻这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人民群众拥护这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积极支持政法机关的工作,促使犯罪分子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多了,坦白交代问题的多了,劳改劳教逃跑分子回归的多了。据18个大城市统计,在人大常委会的上述三个决议、决定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投案自首的违法分子有四千多人,自动回归或经家长送回劳改、劳教场所的逃跑分子有八百多人,政法部门追回外逃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一千六百多人。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也有所提高,检举揭发和扭送犯罪分子的情况增多了。仅据16个省、市、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十六万八千多件,扭送违法犯罪分子六万八千多名。这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威力,表明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也启示我们应该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所指出的应当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的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抓紧办理了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严肃处理了一批利用职权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趁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之机,私分、侵吞、哄抢国家财产的分子,以及破坏国民经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破坏森林的其他各种案件。此外,还查处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渎职或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违法犯罪案件。据统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年1至9月份,共直接受理经济方面的犯罪案件三万一千多件,法纪方面的犯罪案件一万六千多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依法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提高了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了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为国家挽回了一部分经济损失,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经济调整和经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打击刑事犯罪,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今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这次会议检查了贯彻执行法律的情况,总结和交流了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的经验,研究和部署了今后工作。会议认为,近一个时期以来,政法各部门思想比较统一,步调比较一致,行动比较坚决,开始扭转了过去对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和打击不及时的情况,整顿治安工作有较大进展,治安形势有了好转。经过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分子,正气上升,邪气下降。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坏人开始怕法律、怕群众了,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好人怕坏人”的情况有了改变。有的群众说:“近来治安静了一点,案件少了一点,坏人怕了一点,群众硬了一点”,就反映了当前的治安情况。实践证明,积极开展“综合治理”,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击和预防犯罪;对现行的重大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而对大多数一般犯罪分子则采取多种的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加以处理,区别对待,这是完全正确的。

目前治安情况比前一时期虽然有了好转,但是,还远未根本好转。社会治安问题还很多,社会秩序仍然不够稳定,而且各地情况也不平衡,尤其是在经济调整期间,经济上的违法犯罪也很突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更有成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继续打击刑事犯罪。我们深切感到,对整顿治安的工作,既要看到工作的成效,坚定我们的信心;又要看到存在的问题,继续抓紧,扎扎实实地做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根据社会治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部署今后继续加强整顿社会治安的工作。

各位代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后,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的情况是好的。广大检察干部在任务重、条件差、困难多的情况下,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克服困难,艰苦奋斗,工作是有成效的。当然检察机关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检察机关重建后,工作还缺乏经验,检察干部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高,对有关方针、政策理解的不深、不全面,在对犯罪分子作斗争时,还不善于把打击和分化瓦解很好地结合起来。因此,在今后继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检察队伍,改进检察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们仍将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继续坚决打击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坚决打击林彪、“四人帮”残余势力的破坏活动,坚持不懈地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在工作中认真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参加“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加强监所检察工作,促进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注意斗争策略和方法,把打击、分化瓦解和教育挽救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更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同时,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工作,积极办理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加强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

在为实现我国新的历史任务的斗争中,我们检察队伍的现状,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对于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任务来说,都是很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十分注意检察队伍的建设。我们将着重抓好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的整顿,做好提拔培养中青年干部的工作,办好对现有干部的培训。要组织干部继续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学习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职守,增强团结,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努力奋斗,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进而达到根本好转而斗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